| 人民共和国审判工作的“根”在瑞金。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不久,即于1932年2月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代行最高法院职权。1934年2月,又在瑞金沙洲坝正式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和最高法院,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其职权为:对国家的一般法律作出法定解释;审查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最高法院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和终审机关。
最高特别法庭是为审判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犯法的特殊案件而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最高法院组织的临时性最高审判机构。其所承担案件一经审理完毕,即自行解散。经其判决的案件为终审判决。
省、县、区裁判部是地方法院建立之前的地方审判机关,行使地方法院的一切职权,审理除军事机关人员及现役军人以外的一切刑事、懂事、经济案件。
军事裁判所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军事裁判所和高级军事裁判所、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四种类型,是专门审理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及作战地带所发生的一切案件的审判机关。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专门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坐落于瑞金沙洲坝村,原为该村杨氏宗祠。始建于清同治年间,系土木结构。1932年2月组建临时最高法庭时,组织民工修建了大门前面围墙和南、北门,后山哨楼和岗亭等,修建了水井和一个防空洞。法院与北侧的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遥遥相望。何叔衡的办公室兼住室就设在祠屋下厅一间简陋的小房间里。1934年2月,成立最高法院后,董必武也在杨氏宗祠设立了办公室兼卧室,接替何叔衡的工作。1934年7、8月间,最高法院随中央机关迁驻县西云石山地区。同年10月,红军主力开始了二万五千里长征,最高法院的董必武等重要领导人一同踏上了长征之路。
全国解放后,1955年春,瑞金县人民政府公布沙洲坝杨氏宗祠原最高法院旧址为首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保护标志。1991年冬,最高人民法院拨款对其进行了维修。1998年4月,旧址因暴雨侵袭而倒塌。1998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专款,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瑞金市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将旧址按原貌修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匾额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同志题写。旧址内保留有何叔衡、董必武、梁柏台三位同志的办公室兼住室,最高法院委员会、军事法庭、刑事法庭、懂事法庭、法警队和看守所等机构用房,并在大厅里重新布置了审判庭。旧址内共陈列文物和展品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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