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来讲,土地使用制的作用似乎更直接、更广泛、更具可塑性。在历史和现实中,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制都存在许多种形态,两者相结合则产生出更多的组合形态。从已有的经验材料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带共性的方面:第一,要推动农业发展,农业经营者必须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这几乎成为农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假如这一基本条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农业发展便难以发动。第二,要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具备有效的土地转让机制,尤其对农业人地比例较高的国家更是如此。伴随工业化发展,大量的农民向工业及城市转移时,他们使用的土地能否有效地向其他仍以农事为主的农民转让,这几乎成为所有农业人地比例较高的国家农业生产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的关键。
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基本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但这是从总体上和过去20年的情况来谈的。如果着眼于深层次的分析,着眼于未来长远的发展,尤其是着眼于我国工业化中期阶段将产生的巨大冲击和影响所必然带来的农业外部环境变化,就会发现现行农业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一个最主要缺陷,是缺乏土地转让的机制。在我国,大部分农业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除了国家根据需要向农民征用土地外,不论是农民集体还是农民个人,在法律上都不能买卖和出租土地,也没有规定其他转让土地的方式。这种不能转让的土地制度在工业化初期还看不出什么大的弊端,但进入工业化中期以后,随着非农产业的迅猛发展,缺乏转让机制的土地制度将会很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另一较大问题,是农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较差。改革以来,农业生产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经济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成为推动我国农业快速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和基础是土地分户使用,农户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这与过去农民家庭没有土地使用权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变化,是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热情,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但也要看到,这次土地制度调整所给予农民家庭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彻底的。尽管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但在实际中,农民家庭联产承包使用的土地几乎每几年就有一定的调整或变动,这主要是由于在平均主义思想的支配下,随着家庭人口变动而进行的增减调整,若干农户的调整需要又牵动集体中全体农户的调整或变动。而现行的土地制度本身已被证明并不包含防止这种频繁调整的内在机制。这种频繁的调整与变动看似并不影响家庭联产承包制这种生产经营形式的存在,但却严重地破坏了它的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在这种对土地使用权不稳定感的支配下,即使是非农产业不发达地区的广大以农业为主业的农户,也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效性的投入,而是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从而使土地逐渐变瘦变薄,土壤肥力下降,增产缺乏后劲,稀缺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这表明,增强农户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已成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总之,着眼于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和转变农民生产方式的需要,必须对现行的土地制度采取变革的措施,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克服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土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