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是工农联盟,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最可靠的同盟军。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民在共和国政权当中的重要政治地位。让工农当家做主,具体的表现是在城市依靠工人阶级,在农村依靠广大农民,构成了二元社会的形态。这种社会结构,使我们看到农民在中国社会处在举足轻重的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民的问题,侵害农民的利益,都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权益,农民是中国现代化的价值主体。

  中国农村的现代化,是农民对传统进行自我否定而实现的现代化。虽然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村社会组织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农民也产生了新阶层的分层,农民的职业角色从单一走向多样化和异质化,由过去经济极为脆弱的小农,转变为富裕进取的时代主体。这些变化是极为深刻的。然而,这些变化的原因,不是来自外力摧残后的重建,而是农民自我改造的提升。农民克服了传统意识中“听天由命、随遇而安、知足常乐”的观念束缚,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大潮中挑战命运,主动适应现代文明的社会生活,改造传统的农村社会,促使传统农业的转型,加快农村人口的流动,促进非农产业的发展,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建立新型的现代市场体系。农民的进取精神与追求文明生活的价值取向,成为推动整个中国农村社会的一种重要动力因素。农民在推动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既是现代化的推动者,又是现代化成果的享受者。传统的小农,经济极为脆弱,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非常之低,同时由于分散,不能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和政治组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①。因此,几千年来,封建统治下的小农企盼“清官”、“好皇帝”,而没有自己主宰命运的意识。新中国成立后,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农民成为领导阶级的可靠同盟军。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富裕了的农民在充分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立健全,农民的政治意识、法律观念正逐步得到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日益提高,农村中的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正不断建章立制,农民的参政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体现。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建立法治国家已成为人民的共识。农民已从乞求别人来主宰自己的命运转变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

二、确认农民价值主体地位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正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农民人口众多,农民作为价值主体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然。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