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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大赛·征集]炒卖拆迁房牟利所得不应免税
中国赣州网 时间:2008年7月5日7:17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表评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对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条件,配合各地顺利进行旧城改造建设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对拥有多套住房者所获拆迁款,不能再一律免个人所得税。

    目前,社会上活跃着专门通过炒卖拆迁房牟利者。他们看到各地政府给付的拆迁补偿价格大都远高于同类二手房的市场价格,于是提前低价买下房屋或违法兴建,边出租边等拆迁,在章贡区水南镇某村,一个老板在3年前花86万余元,低价买下该村一栋居民楼。不久前拆迁时,按当地标准,他共获返迁款300多万元,获利216万多元。对这样的通过炒卖拆迁房牟利者也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显然不妥。据估算,如这栋房以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转让,获利不会超过60万元,但需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约19万余元。二者相比,税负倒挂明显,这显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立法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出售二手房,根据拥有5年,是否唯一房产情况,都严格作了征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界定。这说明国家一直在想方设法压制炒作多套房产的行为。

    鉴于对个人的房屋拆迁所得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容易让投机分子利用而短期暴富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应对凡是拥有二套以上住房者所获拆迁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更能公平税负,有利于和谐社会构造。(○丁平生)

 

(值班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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