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公公、婆婆65岁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每月各给100元钱和20公斤粮食。一个月前,我丈夫因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我现在的收入很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只给公公、婆婆20公斤粮食,没有再给付100元的赡养费。但是,我的公公、婆婆说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丈夫去世后,我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读者 谢芬)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的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丈夫去世后,你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续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