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于都梓山镇的一个村民,我家以前是在一个大山里的,2001年后才搬迁到圩镇上住。2003年那年一场大火把我们以前的的大山全部烧毁,2004年我们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我们的山头(有镇政府1983年发的林权证)承包给赣州一家造纸公司种桉树。我的问题是:村委会没有经我们的同意可不可以就这样把山头承包给别人?我们不同意后,村委只答应补我们6元/亩,可不可以要多点?我们的山头实际面积有近万亩,可是我们的山林使用证只登记了一百多亩,我们可不可以要求村委会按实院面积补尝给我们呢?(于都梓山 梁生 )
答:你好梁生,对你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结合你反映的问题来看,属于你们合法承包经营的山林,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收回村集体前,应当由你们经营管理,村委会未经你们同意不得将该山林再承包给他人。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你们同意转让给他人承包经营,该第三方应当与你们签订转包合同,在你们的承包经营期限内转包给该第三方经营管理;相应的补偿费以双方协商为原则,可以参照当地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你们也可以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具体的补偿标准;
3、你们的实际山林面积与林权证上登记的面积相差很大,法律上认可林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若确实有证据证明你们实际承包经营了近万亩山林地,可以要求按照实际面积补偿。(卢盛宽律师)